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我校毕业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本科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小学、县城医院可纳入代偿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工作地点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市辖区以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我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
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补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毕业后其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全部偿还前3年产生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偿。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成绩合格是指在规定的学制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课程取得毕业证);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包括参军入伍)不得申请;因学习成绩、英语或计算机成绩不达标而延长学制的学生不能申请;在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等行业就业的学生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
第八条 每名毕业生每学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的,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专科生(含高职)、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期产生的学费计算。
第九条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或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3%,第三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34%,3年补偿或代偿完毕。
第十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办理程序:
(一)每年12月5日前,学生向所毕业学院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函、就业定岗证明原件等材料。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签署院系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每年12月10日前,各学院将学生的申请材料送到计财处进行审核,并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写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并加盖计财处公章;
(三)每年12月25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并将学生材料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 学院须在每年5月20日前将本学院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收齐并交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10日前将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报送至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为审查合格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毕业生在学习期间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主动联系学院申请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其信息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学院应通知学生主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其信息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提前离岗的毕业生如不及时向学院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一律视为严重违约,由此引起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四条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学校在收到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计财处办理学生补偿学费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补偿、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石大校发〔2006〕2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