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规范我校贫困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领导机构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的关系;监督、检查各学院资助工作执行情况;对学校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各院以年级(或专业)、班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2-3名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二、申请认定贫困生的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贫困生认定标准及分档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我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和家庭经济困难两档。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包括:(1)孤儿;(2)低保家庭的学生;(3)烈士家庭的学生;(4)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1)单亲家庭的学生;(2)来自老、少、边、穷贫困地区的学生;(3)家庭成员中上学消费人口较多;(4)来自农村,家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的学生;(5)家庭成员下岗且无稳定收入的学生;(6)因病、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非特困残疾学生凭《残疾证》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贫困生资格者应立即取消
1.委培、插班、借读等计划编制外学生;
2.家庭因修建或购买房、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4.拥有奢侈消费品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的学生。
五、申请学生需要提供上交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书;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此表须到乡镇及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盖章方符合申请要求);
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开透明为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审核,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贫困生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于每学年9月20日前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到学院学办(需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生将调查表要求在验核原件的基础上交复印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无需再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但需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班级评议
由辅导员任组长、班干部和熟悉申请学生的学生代表2—3人组成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残疾,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家庭子女有2人以上属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1)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出本学院“拟推荐贫困生”名单,并确认困难程度;
(2)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3)由各学院建立贫困生基本信息档案库,并将贫困生基本信息档案库的电子版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汇总。
4.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贫困生名单进行综合审查,最终确定全校贫困生名单及贫困类型。依据审批结果由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对、完善贫困生信息库,实行信息化管理。
八、时间安排
1.每年6月30日前,学院向学生进行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宣传。学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年9月20日前,学生向学院递交申请材料。逾期不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视为放弃,原学院已经认定为贫困生的,其有关材料将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中删除;
3.每年9月30日前,班级评议小组完成学生申请认定材料的评议,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完成学院的认定工作,并向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递交有关材料;
4.每年10月15日前,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对学院所递交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最后认定结果反馈学院。
九、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